存放有标签为次氯酸钠溶液的化学品吨桶3桶、规格为25公斤包装的小桶88桶以及分装设备一台,
经查证,上述次氯酸钠溶液为户主刘某所有。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化学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含量为7.29%,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编号为166号的危险化学品。经核查,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以来,以其注册成立的某日化用品公司之名,陆续向市内外多家食品公司、环保处理公司等违法销售次氯酸钠溶液,销售金额约33万元。
2023年11月12日,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2月1日,该案已由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并开展后续侦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千亿国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