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记者6月17日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云南开远11·11幼儿园氢氧化钠伤人案”近日宣判,90后男子孔潇涵一审被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华商报记者获悉,除在幼儿园喷氢氧化钠溶液外,孔潇涵还曾抛撒爷爷的骨灰,放火烧山……
2019年11月11日15时35分许,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东城幼儿园发生一起氢氧化钠(也称烧碱、火碱,易溶于水,腐蚀性极强。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黏膜糜烂、出血和休克)溶液伤人案:一青年男子剪断幼儿园围墙铁丝网,攀爬进入幼儿园,用液体喷溅幼儿园师生,导致50余人受伤,其中包括51名学生。经全面检查,伤者中有轻度症状48人、中度症状4人、重度症状2人,受伤人员均无生命危险。
当日15时40分,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现场管控、抓捕和救治工作。当日16时10分,民警在幼儿园后山将犯罪嫌疑人孔潇涵抓获。
据警方调查,案件系开远市人孔潇涵(1996年4月生,汉族)一人所为。据悉,孔潇涵因自幼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导致心理扭曲,加之工作生活不顺,产生悲观厌世和报复社会的心理,遂从网上购买和制作氢氧化钠液体,用喷雾器向幼儿园师生实施报复行为。
2020年1月6日,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孔潇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骨灰罪、放火罪,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8日,开远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千亿国际,开远市法院院长洪家起担任审判长。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潇涵在年幼时因父母离异,对父母心存怨恨,成年后认为社会不公平,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2019年10月至11月间,孔潇涵网购了25千克氢氧化钠及相关设备等作案工具。2019年11月11日中午,孔潇涵携带装有配制好的氢氧化钠溶液等物品,前往开远市东城幼儿园实施犯罪,造成55名师生不同程度受伤,后孔潇涵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孔潇涵使用携带的美工刀将自己的脖颈、手臂割伤企图自杀。
经开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共造成8人轻伤二级,43人轻微伤,4人不构成轻微伤。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2019年11月11日凌晨,为报复社会,被告人孔潇涵向自己租住在开远市某出租房房顶上的两个太阳能补水箱分别投入氢氧化钠固体4公斤以及用4公斤氢氧化钠配制的溶液,导致当晚出租房住户曾某、王某、宋某在使用太阳能水箱内水源洗漱过程中被水箱内的氢氧化钠溶液烧伤。经开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系轻微伤,王某、宋某二人不构成轻微伤。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孔潇涵为了报复父亲,前往开远市龙潭村委会“老灰坡”处的山上,将爷爷陈某的坟墓刨开后将其骨灰盒毁坏并取走骨灰,在行至小龙潭镇桥头附近桥上时,将爷爷的骨灰抛撒。
开远市法院审理查明,在开远市东城幼儿园作案当天,孔潇涵发短信将自己毁坏爷爷骨灰的事告诉了父亲和母亲。孔潇涵的父亲作证时称,2019年11月11日15时08分,儿子给他发了一条短信:“教不好,就别生,生出来也是祸害,XX的坟是我刨的!来打我呀!” 孔潇涵的母亲证实,当日,她也收到了儿子同样内容的短信。“儿子平时性格内向,小时候没有照顾好他,心里有阴影。”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孔潇涵在开远市龙潭村委会“老灰坡”处的山上,刨坟取走爷爷骨灰盒离开过程中,为加重自身罪行,故意用携带的打火机将此地一处山上的杂草点燃后放任火势蔓延造成山林火灾。当天17时许,因相关人员及时发现,迅速出动消防力量,耗时2小时许将山火扑灭。经现场勘验,火场边缘有高压输电电线架,火场西边不远处及火场附近有公共生活区域及开远市第三中学校舍。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地森林火灾现场面积为16.1亩,被毁的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庭审中,孔潇涵的指定辩护人称,经鉴定被告人孔潇涵存在混合型人格障碍,其2019年10月30日实施的放火行为,2019年11月11日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未对故意毁坏骨灰的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做出评定。
辩护人指出,在犯罪方面,人格障碍者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一定程度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刑罚方面,人格障碍者虽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但是其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尤其是控制自己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的变态行为的能力是存在缺陷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精神病态。本案中,被告人孔潇涵实施的4起犯罪行为均是在“报复父母”“报复社会”“加重自身刑罚”等病态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请求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这一特殊情节。
开远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潇涵年幼时因父母离异,成长过程中缺少父母关爱,故对父母心存怨恨,成年后认为社会不公平,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继而实施了上述4起犯罪行为。法院查明,被告人孔潇涵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涉及到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已处理。
开远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潇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人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孔潇涵投放危险物质对他人身体及财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孔潇涵故意放火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导致16.1亩防护林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孔潇涵使用破坏的方法故意毁坏亲属骨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骨灰罪。被告人孔潇涵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孔潇涵故意毁坏骨灰犯罪事实没有对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开远市法院庭审查明该行为与放火罪系同一天,并且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说明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无精神障碍,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近日,开远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潇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