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规定,现发布2019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排污许可改革以来全国第一部排污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为理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实行“一证式”全过程监管创造重要依据,为全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起到引领作用。
截至2019年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4个方面56个问题293项具体整改任务,基本达到整改目标时序进度要求,2019年底前应完成236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203项,其余33项整改任务正在加快推进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交办的2358件群众举报件已办结2349件,办结率99.62%。中央督察组移交9宗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调查问责工作已全部完成,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9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全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中央督察组交办了3877件群众举报件,目前总体办结1905件(含已办结1449件、阶段性办结456件),办结率49.1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生态环境部通报的2起典型案例:“澄迈县肆意围填海、破坏红树林”和“东方市平时不动真格,急时先停再说,矿山生态依然破坏严重”问题,目前均开展了调查、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并举一反三,逐步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2019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才发展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了第二届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全省15家监测机构73名选手参赛,社会化监测机构选手占比45%,经过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共有6支代表队获得团体奖,18名选手获得个人综合奖。遴选大比武活动成绩优异的9名选手代表海南参加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取得了辐射监测专项团体三等奖和2项个人三等奖的好成绩。本次大比武活动,是弘扬“工匠精神”、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的一次大练兵,是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一次大检阅,对引导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生态环境监测、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2019年2月16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23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2020年底前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2025年底前全面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所有列入禁塑名录的塑料制品。
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19)。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解决了当前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因缺乏排放标准导致处理效果难以保证,监督管理难以开展等问题。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46/ 484-2019)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污染控制、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以及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旨在结合全省实际,加强对垃圾焚烧行业的环境管控,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重要抓手以及推动垃圾焚烧行业的技术进步。
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始终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习“4·13”重要讲线号文件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良。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7.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16微克/立方米,创PM2.5有监测记录以来历史最好水平。地表水和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优,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地下水环境状况总体良好,声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稳定,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优。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优良天数比例为97.5%。其中优级天数比例为82.0%,良级天数比例为15.5%,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2.5%,无中度、重度和严重污染天。与2018年相比,优良天数比例下降0.9个百分点,其中优级天数比例上升1.5个百分点。全省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千亿国际、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分别为5、8、28、16微克/立方米,臭氧(O3)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为118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第95百分位数浓度为0.8毫克/立方米。各污染物指标远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其中SO2、NO2、CO、PM10四项指标均符合国家一级标准,PM2.5和O3接近国家一级标准。与2018年相比,PM2.5浓度下降1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下降2微克/立方米,O3浓度上升11微克/立方米,SO2、NO2和CO无明显变化。
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环境空气质量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其中五指山市和琼中县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儋州、五指山和琼中等3个市县优良天数比例为100%;万宁、三亚、琼海、昌江、乐东、保亭、白沙等7个市县出现1~7天轻度污染,优良天数比例介于98.0%~99.7%;澄迈、临高、定安、屯昌、东方、陵水、文昌等7个市县出现12~18天轻度污染,优良天数比例介于95.0%~96.6%;海口市出现23天轻度污染,优良天数比例为93.7%。除陵水县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出现1天轻度污染,超标污染物为PM2.5外,其余轻度污染天超标污染物均为O3。各市县优级天数比例介于67.3%(临高)~94.4%(五指山)。
与2018年相比,五指山市、文昌市优良天数比例持平;白沙、保亭、三亚、乐东、琼中、儋州等6个市县略有上升,上升比例介于0.3%(儋州)~2.6%(白沙);其余市县略有下降,下降比例介于0.3%(昌江)~4.7%(定安)。
大气降水。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降水pH年均值为5.80,酸雨频率为5.6%,酸雨pH年均值为4.76。三亚、定安、东方、昌江、五指山、万宁、海口等7个市县监测到酸雨,其余市县未监测到酸雨。
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水质优良比例(Ⅰ~Ⅲ类)为93.0%,劣Ⅴ类比例为0.7%。开展监测的52条主要河流110个断面、23座主要湖库32个点位中,92.7%河流断面、93.8%湖库点位水质符合或优于Ⅲ类标准。与2018年相比,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全省河流总体水质为优,水质优良比例为92.7%,同比下降1.8个百分点。监测的52条主要河流110个断面中,Ⅰ类水质断面占0.9%,同比下降1.8个百分点;Ⅱ类占58.2%,同比下降4.5个百分点;Ⅲ类占33.6%,同比上升4.5%;Ⅳ类占6.4%,同比上升2.7%;无Ⅴ类,同比下降0.9%;劣Ⅴ类占0.9%,同比持平。劣于Ⅲ类水质主要分布在入海河口断面,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水质为优。南部河流总体水质为优,东部、西部、北部河流总体水质良好。监测52条主要河流中,文昌市文教河、石壁河和万宁市东山河、东方市罗带河等4条河流水质轻度污染;文昌市珠溪河水质为重度污染;南渡江、万泉河和昌化江干流,以及其余的44条河流水质优良。
全省主要湖库总体水质为优。监测的23座主要湖库中,松涛水库、大广坝水库等21座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湖山水库、高坡岭水库等2座水库为Ⅳ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所有湖库均开展营养状态监测,其中湖山水库为轻度富营养状态,其余22座湖库为贫营养或中营养状态。与2018年相比,全省湖库水质无明显变化。
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镇)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30个,其中地表水水源地29个,地下水水源地1个。30个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全年均稳定达标,水质达标率为100%,同比持平。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Ⅱ类为主,水质总体优良;13.3%为Ⅰ类水质、66.7%为Ⅱ类水质,水质为优;20.0%为Ⅲ类水质,水质为良。
地下水水位基本稳定。从区域分布看,大部分地区地下水水位表现为基本稳定状态。海口市区海甸岛白沙门、长流镇等地区地下水,以及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热矿水水位表现为上升状态;仅有海口市龙桥镇、澄迈县老城镇拔南村一带地下水水位表现为下降状态。从含水层分布看,海口市潜水、承压水水位总体上均呈基本稳定状态。
地下水水质总体良好。海口市、澄迈县、临高县临城镇等地区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符合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个别地区存在铁、锰等背景值超标,长流镇潜水中亚硝酸盐、耗氧量指标超标。三亚市凤凰山庄热矿水、琼海市官塘热矿水、万宁市兴隆矿泉水及热矿水、儋州市蓝洋农场热矿水水质基本稳定。11个国家地下水考核点位全部达到水质标准要求。
海南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总体为优。全省88个近岸海域监测站位中,按面积计算,优良(一、二类)水质海域面积比例为98.8%;按站位计算,优良水质站位比例为96.7%,其中,一类水质站位比例为83.0%,二类占13.7%,三类、四类、劣四类各占1.1%。与2018年相比,全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文昌清澜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近岸海域由于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含量升高,水质由二类下降为四类;文昌八门湾度假旅游区近岸海域由于活性磷酸盐含量降低,水质由四类好转为三类;三亚榆林港近岸海域由于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非离子氨含量降低,水质由劣四类好转为二类。
全省主要入海河流入海河口断面总体水质良好。监测的24条河流24个断面中,Ⅱ类水质断面占41.7%,同比下降4.1个百分点;Ⅲ类占33.3%,同比持平;Ⅳ类占20.8%,同比上升8.3个百分点;无Ⅴ类,同比下降4.2百分点;劣Ⅴ类占4.2%,同比持平。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全省共监测了27个日排水量大于(含等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污水排放总量为31003.2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8332.94吨、悬浮物为3068.21吨、石油类为3.52吨、氨氮为474.20吨、总氮为2288.58吨、总磷为81.08吨。
全省海水养殖面积约20510公顷,比2018年减少4.03%,淡水养殖面积31227公顷,比2018年增加1.39%。
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城市区域昼间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2分贝(二级),同比无明显变化;声源构成中社会生活噪声占62.6%,交通噪声占26.7%,工业噪声占7.3%,施工噪声占3.4%。全省城市区域昼间噪声等效声级为二级的市县有12个,占66.7%;三级的市县有5个,占27.8%;四级的市县有1个,占5.5%。
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的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总体为好。等效声级长度加权平均值为66.9分贝(一级),其中14个市县(77.8%)道路交通昼间声环境质量为一级,3个市县(16.7%)为二级,1个市县(5.5%)为三级。
海口市、三亚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共13个点位,昼间、夜间各监测49点次。昼间达标率为91.8%,较2018年上升了4.0个百分点;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为65.3%,较2018年下降了10.2个百分点。其中,1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72.7%,夜间达标率为45.5%;2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95.7%,夜间达标率为91.3%;3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100%,夜间达标率为75.0%;4a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100%,夜间达标率27.3%。
土地资源状况 根据2018年海南省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不含三沙市),全省共有农用地2963989.88公顷,其中耕地723020.29公顷(约1084.53万亩),园地916074.21公顷,林地1197369.39公顷,草地17937.55公顷,其他农用地109588.44公顷;建设用地350920.92公顷,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4210.35公顷。
水土流失 2019年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323.38平方公里。其中水利行业治理面积183.00平方公里,林业行业治理面积140.38平方公里。
荒漠化 全省荒漠化林地主要分布在昌江县、东方市和乐东县3个市县的西部半湿润半干旱地区。根据2015年《海南省第五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报告》显示,全省荒漠化林地面积为11.3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约0.2%。2019年昌江县、东方市和乐东县完成造林绿化约3.4万亩,使得林地荒漠化得到有效遏制。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222个土壤监测基础点位中,174个点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占78.3%;47个点位介于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之间,占21.2%;1个点位高于风险管制值,占0.5%。
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均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限值,监测的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未见明显变化。
全省陆域空气吸收剂量率和空气、土壤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与2018年相比未见明显变化;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地水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与2018年相比未见明显变化,其中饮用水源地水中总α和总β活度浓度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放射性指标指导值。近岸海域海水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与2018年相比未见明显变化,其中人工放射性核素锶-90和铯-137活度浓度远低于《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的限值。
环境综合电场强度远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12V/m(频率范围为30MHz~3000 MHz),与2018年相比未见明显变化。监测的中波发射台和变电站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海南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的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介于72.52至92.33之间,平均为81.13,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优”,全省植被覆盖度高,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稳定。各市县生态环境状况等级均为优良以上,其中海口、东方和临高等3个市县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良”,其余15个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级均为“优”,五指山市、琼中县和保亭县位列前三。与2018年相比,全省及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级没有发生变化,整体呈“无明显变化”特征。
森林覆盖率62.1%,森林蓄积量1.75亿立方米,森林面积3204万亩。全省共完成植树造林面积24.4万亩,共完成退塘还湿6454亩,新造红树林1260亩。全省陆栖脊椎动物有698种,其中海南特有种23种,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123种。全省野生维管束植物有4689种,其中海南特有种491种系,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8种。
全省119个自然保护地。其中自然保护区49个(国家级10个,省级22,市县级17个);森林公园30个(国家级9个,省级18,市县级3个);湿地公园12个(国家级7个,省级5个);风景名胜区19个(国家级1个,省级18个);地质公园6个(国家级2个,省级4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3个(国家级2个,省级1个)。另外还划定湿地保护小区47个。
重点旅游景区 全省9个重点旅游度假区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优良天数比例介于95.8%~100%,空气质量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8个主要森林旅游区空气负离子年均浓度介于7148~10244个/立方厘米,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清新空气1000~1500个/立方厘米的标准,对人体健康极有利。假日海滩、东郊椰林、天涯海角等20个主要滨海旅游区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指标均保持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达到或优于海水水质标准中的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娱乐区的海水水质要求。三亚大东海、亚龙湾国家重点海水浴场水质监测时段均为优,最适宜游泳;海口假日海滩国家重点海水浴场水质监测时段为良好,适宜游泳。
重点工业园区 洋浦、东方和老城三大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优良天数比例介于91.1%~99.7%,空气质量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监测指标均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符合水环境管理目标要求。
2019年海南省气候年景属偏好年。年平均气温25.7℃,比2018年偏高1.1℃,比常年偏高1.2℃,位居历史第一位高值。平均年降雨量1629.5毫米,较2018年偏少20%,较常年偏少9.6%。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986.6小时,较2018年偏多157.11小时,较常年偏少67.0小时。
2018年海南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7年下降2.15%,比2015年下降19.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
2019年海南气象灾害总体偏轻。全年共受9个热带气旋影响,比常年偏少约1个。区域性暴雨过程达9次,比常年偏少1次,强度总体偏强。年平均高温日数达42天,比常年偏多22天,为历史第二多值。
2019年全省共发生森林火灾32起,其中一般火灾12起、较大火灾20起,火场总面积78.16公顷,受害森林面积54.01公顷,损失林木1118立方米,幼林0.27万株,经济损失26.9万元。全省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椰心叶甲、椰子织蛾、薇甘菊等林业有害生物有效防治。
全省公路水路营运性货运量23514万吨、货运周转量1613亿吨公里,分别同比增长12.1%、87.8%;公路水路客运周转量约1.1亿人次。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1.94亿吨,同比增长6%,其中外贸吞吐量完成3594万吨,同比增长12.1%。
截至2019年底,新能源汽车保有辆为3.2万辆,占汽车保有量(136.5万辆)比2.3%。2019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2853辆。新增和更换公交车303辆、巡游出租车377辆,均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全省生活垃圾产生量404万吨,实际处理374万吨,城乡无害化处理率为92.6%,同比提高4.6%。
全省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59座,污水处理能力152.59万立方米/日,比去年增加21.02万立方米/日。全省城镇污水产生量为40115.42万立方米,较去年增加1933.27万立方米;污水处理量为39541.55万立方米,较去年增加6032.1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率为98.6%,较去年提高4.7%。
原油产量30.37万吨,同比增长0.4%。天然气1.06亿立方米,同比下降3.3%。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原油加工量1137.35万吨,同比增长7.3%。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发电量318.8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3%,其中清洁能源发电量119.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4%,占规模以上工业发电量37.6%,同比提高3.6个百分点。核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是拉动清洁能源发电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
原煤消费量1130.39万吨,同比下降2.8%;原油消费量1138.16万吨,同比上升7.3%;电力消费118.6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8%;天然气消费量41.94亿立方米,同比增长6.9%。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4月由中办、国办印发。发挥试验区建设小组办公室职能,制定并出台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截至2019年底,33项重点制度成果已正式出台25项。
开创性地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由末端被动治污转向源头系统治理的制度性综合试验,实施“法规+名录+标准+全程可追溯监测体系+替代品产业”的闭环政策框架。“禁塑”落地实施的配套支撑体系基本成型。
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地方排放标准,开展橡胶加工、建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快速检测方法编制。
依托国际国内智库,对标世界领先水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战略路线图等研究,清洁交通路线图等部分课题已形成成果。
完成机构改革,顺利承接海洋环境、地下水、应对气候变化等职能,在职能范围上实现“五个打通”,即打通了“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完成所有市县和洋浦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单设,启动班子配备。完成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分设、执法局设立、信息中心职能及人员划转,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党委政府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起草《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和磋商工作规则》《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制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完成首批5家试点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投保工作。
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2019年全省共完成整治129家,其中关停取缔80家、整合搬迁1家、升级改造48家。制定出台海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
移动源污染防治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Ⅵ标准汽柴油。淘汰老旧柴油车7930辆。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强化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执法检查。全省客货滚装、邮轮、集装箱、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泊位已建港口岸电泊位共20个。
面源大气污染防治 2019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主要污染物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同比大幅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进槟榔产业升级改造,发布槟榔黑果环保烘干设备推广产品目录。全面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持续推进污染水体治理 制定实施《海南省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城镇内河(湖)重点治理水体水质达标率88.3%,同比上升6.4个百分点。全面完成并巩固29个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 完成全省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88个环境问题整治任务。完善“千吨万人”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信息。清理整治129个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完成全省95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碑定界工作。全省新增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9个、调整1个、撤销13个。
推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出台《海南省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推进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试点研究。在全省全面推行“湾长制”。完成全部95个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形成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研究报告和发展路线图初步成果。
地下井调查 完成全省2548个监测井、矿井及取水井等地下井摸底调查工作,筛选制定20个封井回填试点实施方案。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 完成全省农用地范围内7931个表层土壤点位以及2207个农产品协同点位详查数据成果集成工作,明确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及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和分布,其中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占全省农用地面积约90%。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工作,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完成233个地块的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明确40个初步采样调查地块,启动试点地块采样调查工作。
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全省521座加油站1610个地下油罐,改造完成率达到97.9%。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督查 印发《海南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技术指引》。对全省120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开展调研,累计完成治理91座。
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并由市县政府批准公开、实施。
开展道路交通噪声治理 在市民反映强烈的学校、社区、医院等禁止鸣笛区域和路段,加强乱鸣喇叭违法查处力度。建设“违法鸣号电子警察”系统。全省共查处乱鸣喇叭违法行为15852起。
加强施工噪声防治 采用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噪声源实时监督情况。2019年,全省累计已安装扬尘噪音监测设备1425台,其中施工项目1309台(含已完工施工项目2275台),搅拌站116台,在线%。
优化生态保护红线 协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评估,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印发《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指导海口市、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三亚市吉阳区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开展绿盾专项行动 结合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点位开展实地核查和巡查督导,累计建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整改问题台账320个,截至2019年底完成整改261个,整改销号率达81.6%。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 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开展三沙市西沙群岛生态环境地面监测,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地面监测本底数据库。配合省林业局完成俄贤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新增自然保护区面积6681.3公顷。
农业面源 2019年全省化学农药使用量为1.14万吨,同比减少0.6%,农作物平均农药利用率为50.9%,同比提高0.3%;化肥使用量为120.55万吨,同比减少5.1%,化肥利用率为39.2%,同比提高1.2%。全省回收废弃农膜7433.10吨,回收利用率达92.9%。秸秆综合利用率83.3%,同比提高4.0%。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调整后禁养区面积占全省陆域面积32.9%,减少5710.02平方公里。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81.6%和91.9%。出台《海南省2019年村镇周边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作方案》,全省村镇周边14.9万亩水产养殖场已开展尾水处理,覆盖率65%。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印发《海南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0年)》《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截至12月底,累计在735个行政村(其中贫困村250个),2481个自然村,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服务人口89万,日处理污水规模约11.3万吨。召开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场推进会,现场参观尾水综合利用等治理模式,指导市县转变治理思路,科学合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制定实施《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由省委农办牵头制定的农村人居环境第三方评估方案,以及由省统计局牵头的市县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加强对市县考核。
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审批 完成核与辐射类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40宗,同位素转让审批32批,移动放射源转移备案11批,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9批共17枚废源,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122家、注销93家。2019年7月将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委托给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
严格规范做好监督检查 严格开展例行检查、“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全年共出动800余人次对全省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要求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整改。
加强专项领域监管工作 检查6家外省来琼移动探伤企业作业现场,核查异地转移源19枚。实现10家高风险涉源单位在线监控,提升放射源风险预警能力。检查海南三大运营商和海南铁塔公司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情况。检查全省17家伴生放射性矿加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
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组织两期核与辐射监管业务培训班。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知识科普展馆,举办海南省首届大学生核安全知识竞答比赛,组织“绿色核电 魅力海南”科普知识进校园活动。组织“第五届核安全文化媒体行”活动,邀请省内媒体、中央驻琼媒体和新媒体40名记者走进昌江核电,开展核电深度体验活动。
提升核应急能力 联合广西核应急办共同举办两省(区)核应急联络员培训,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组织省核应急联络员赴儋州市进行核应急桌面推演,加强值班备勤,深入推进区域核应急合作和军民核应急融合发展,举办第三次军地核应急合作对接会,全力为核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直各相关部门任成员的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成立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技术专家组和技术组。印发海南省“三线一单”成果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省级及试点市县“三线一单”编制阶段性成果验收,基本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初步划定全省生态空间管控单元及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通知,加大对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指导及监督。组织对7个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 出台《关于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启动十大园区环评改革工作;全省共完成750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完成近4700个项目网上登记备案。对8个选址不符合规划、违反红线保护管理规定、污染防治措施不可行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审批。
全年完成了17个行业459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对2018年已发证的屠宰、污水处理、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证后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进全省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开发工作,已完成一期开发工作。
危险废物管理 开展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危险废物规范化合格率达到92.8%。审批核发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2家,新增经营规模59230吨,积极拓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范围。制定印发《海南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试点工作,确定5家公司为试点单位,2019年全省累计收集转运废铅蓄电池24371.24吨。
2019年,全省未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
环境执法情况 全省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698件,处罚金额1.3872亿元,处罚金额连续三年破亿。办理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共73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3宗,罚款金额2191.45万元,查封扣押22宗,限产停产14宗,移送拘留34宗。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宗,判处有期徒刑1人。1宗环境违法案件处罚程序规范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全国通报表扬。截至2019年底,全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共立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770起,侦破67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61人;受理相关行政案件389起,处罚757人。
积极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2019—2020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全年共派出17轮163人次参加大气强化监督帮扶工作,派出2轮24人次参加长江排污口排查工作,其中4人荣登生态环境部每周一榜,9人获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在生态环境部开展的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全省4家市县级单位被评为“表现突出集体”,6人被评为“表现突出个人”。
核与辐射安全执法情况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20家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1家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投诉处理 全年省“12345”热线平台共收到环保类投诉举报件18017件,办结17232件,办结率95.6%。
省生态环境厅共受理14件行政复议申请,其中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7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4件;作出“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1件;作出“确认违法”1件;作出“不予受理”1件。
突出舆论宣传,讲好海南故事,展示铁军形象。举办4场新闻发布会,开展伴随式采访8次、专题采访30次,在主流媒体刊发(含转载)涉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新闻报道600余篇(幅、条);发挥全省环境系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矩阵优势开展宣传,累计推送、转载、发布信息6000余条;强化舆论监督,邀请媒体参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禁塑”、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执法等重大专项行动,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强生态环境舆情监控,及时妥善处置舆情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唱响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主旋律。
深入开展环境教育,抓好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共治。联合海口市政府、海南广播电视总台等部门,组织开展环境日“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主题宣传活动100余场次;组织全省9家国定环保设施开展公众开放活动5批次108场;举办海南省首届大学生核安全知识竞答比赛;指导环保社团开展“禁塑”、生物多样性、臭氧层宣传等环保“四进”活动5场次;组织全省8所中学参加全国水科技发明总决赛,22个项目获奖;设计制作5件原创抖音小视频,阅读点击量超110多万;发挥引领示范,营造生态文化,传播绿色风尚,推动环保社会实践。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关键一年,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开局之年。全省上下将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和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密围绕服务自贸港建设大局,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底线,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环境管理制度保障和优良的生态环境基础。